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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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(chē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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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批
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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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共同
審批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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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定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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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理
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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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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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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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互聯(lián)網(wǎng)實(shí)施遠程高等學(xué)歷教育的教育網(wǎng)校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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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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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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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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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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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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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重點(diǎn)學(xué)科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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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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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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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教育部關(guān)于加強國家重點(diǎn)學(xué)科建設的意見(jiàn)》(教研〔2006〕2號)
《教育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國家重點(diǎn)學(xué)科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教研〔2006〕3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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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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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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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信業(yè)務(wù)資費標準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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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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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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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91號)
《國家計委 信息產(chǎn)業(yè)部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程序規定(試行)〉的通知》(計價(jià)格〔2002〕148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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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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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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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礎電信和跨地區增值電信業(yè)務(wù)經(jīng)營(yíng)許可證備案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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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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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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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電信業(yè)務(wù)經(jīng)營(yíng)許可管理辦法》(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令2009年第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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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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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實(shí)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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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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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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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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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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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全生產(chǎn)許可證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97號)
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66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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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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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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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(yè)資質(zhì)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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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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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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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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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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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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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(jīng)理人員資質(zhì)評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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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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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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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信息產(chǎn)業(yè)部《關(guān)于發(fā)布〈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經(jīng)理資質(zhì)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信部規〔2002〕38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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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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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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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(zhì)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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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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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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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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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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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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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組織或者人員運用電子監測設備在我國境內進(jìn)行電波參數測試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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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業(yè)和信息化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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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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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(wú)線(xiàn)電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12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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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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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后禁止開(kāi)展此類(lèi)活動(dòn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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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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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材料國內運輸免檢通行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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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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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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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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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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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(guò)其他方式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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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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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所屬院校設置和調整專(zhuān)業(yè)目錄外的專(zhuān)業(yè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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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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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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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辦公廳關(guān)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04〕6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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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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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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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負責的會(huì )計從業(yè)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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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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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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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(huì )計法》
《會(huì )計從業(yè)資格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2005年第26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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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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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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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資產(chǎn)管理公司債權轉股權方案和協(xié)議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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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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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務(wù)院國
資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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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家經(jīng)貿委、中國人民銀行關(guān)于實(shí)施債權轉股權若干問(wèn)題的意見(jiàn)》(國經(jīng)貿產(chǎn)業(yè)〔1999〕727號)
《金融資產(chǎn)管理公司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97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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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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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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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4年前簽訂合同或立項的房地產(chǎn)項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稅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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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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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(wù)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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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、稅務(wù)總局《關(guān)于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簽訂開(kāi)發(fā)及轉讓合同的房地產(chǎn)征免土地增值稅的通知》(財法字〔1995〕7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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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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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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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(zhì)勘查需要臨時(shí)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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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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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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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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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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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(mén)此項審批依然保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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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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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作勘查、開(kāi)采礦產(chǎn)資源前置性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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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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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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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礦產(chǎn)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40號)
《礦產(chǎn)資源開(kāi)采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41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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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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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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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質(zhì)調查備案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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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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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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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礦產(chǎn)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4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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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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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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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開(kāi)墾區內開(kāi)發(fā)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從事生產(chǎn)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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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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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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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(shí)施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56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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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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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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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國家地質(zhì)公園地質(zhì)遺跡保護區外的園區進(jìn)行礦產(chǎn)資源勘查、開(kāi)發(fā)和工程建設活動(dòng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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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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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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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資源部關(guān)于發(fā)布〈國家地質(zhì)公園規劃編制技術(shù)要求〉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0〕8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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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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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取消國土資源部該審批事項,地方政府此項審批依然保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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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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礦業(yè)權投放計劃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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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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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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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資源部關(guān)于開(kāi)展煤炭礦業(yè)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(diǎn)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0〕143號)
《國土資源部關(guān)于加快推進(jìn)整裝勘查實(shí)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2〕14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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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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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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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級土地整治規劃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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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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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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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資源部、財政部關(guān)于加快編制和實(shí)施土地整治規劃大力推進(jìn)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2〕63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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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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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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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溫泉之鄉(城、都)命名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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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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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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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(guān)于申報中國溫泉之鄉(城、都)的通知》(國土資廳發(fā)〔2010〕4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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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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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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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炭礦業(yè)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(diǎn)省煤炭礦業(yè)權審批項目備案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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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土資源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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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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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土資源部關(guān)于開(kāi)展煤炭礦業(yè)權審批管理改革試點(diǎn)的通知》(國土資發(fā)〔2010〕143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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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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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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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(jìn)入環(huán)境保護部門(mén)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(shí)驗區參觀(guān)、旅游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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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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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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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167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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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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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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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(污染治理)設施運營(yíng)單位甲級資質(zhì)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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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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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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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環(huán)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(yíng)資質(zhì)許可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2012年第20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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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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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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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用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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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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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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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15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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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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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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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產(chǎn)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單位資質(zhì)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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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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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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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》
《生產(chǎn)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資質(zhì)管理辦法》(水利部令2011年第4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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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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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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占用農業(yè)灌溉水源、灌排工程設施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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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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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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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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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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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,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(mén)審批權仍然保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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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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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草原上修建直接為草原保護和畜牧業(yè)生產(chǎn)服務(wù)的工程設施使用七十公頃以上草原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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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(yè)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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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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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》
《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》(農業(yè)部令2006年第5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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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農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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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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獸藥安全性評價(jià)單位資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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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(yè)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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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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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獸藥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04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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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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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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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業(yè)銀行、信用社代理鄉鎮國庫業(yè)務(wù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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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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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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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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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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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實(shí)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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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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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制、仿制、引進(jìn)、銷(xiāo)售、購買(mǎi)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、防偽技術(shù)、防偽工藝和專(zhuān)用設備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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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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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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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80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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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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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(guān)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(shí)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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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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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外提供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、技術(shù)、工藝、專(zhuān)用設備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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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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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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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280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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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(guān)事項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中國印鈔造幣總公司獨家實(shí)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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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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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繳稅款登記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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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(wù)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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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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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(shí)施細則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6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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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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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主管稅務(wù)機關(guān)實(shí)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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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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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產(chǎn)開(kāi)發(fā)企業(yè)計稅成本對象確定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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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(wù)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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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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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房地產(chǎn)開(kāi)發(fā)經(jīng)營(yíng)業(yè)務(wù)企業(yè)所得稅處理辦法〉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2009〕31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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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主管稅務(wù)機關(guān)實(shí)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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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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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居民企業(yè)股權轉讓選擇特殊性稅務(wù)處理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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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(wù)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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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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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家稅務(wù)總局關(guān)于加強非居民企業(yè)股權轉讓所得企業(yè)所得稅管理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9〕69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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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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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主管稅務(wù)機關(guān)實(shí)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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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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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林匹克標志備案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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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商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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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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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4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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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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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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奧林匹克標志使用許可合同備案核準
|
工商總局
|
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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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45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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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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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博覽會(huì )標志備案核準
|
工商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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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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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世界博覽會(huì )標志保護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2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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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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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物總發(fā)行單位設立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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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出版廣電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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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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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版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43號公布,第594號修訂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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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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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事出版物總發(fā)行業(yè)務(wù)的單位變更《出版物經(jīng)營(yíng)許可證》登記事項,或者兼并、合并、分立審批
|
新聞出版廣電總局
|
無(wú)
|
《出版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43號公布,第594號修訂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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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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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動(dòng)員交流協(xié)議批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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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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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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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全國運動(dòng)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體競字〔2003〕8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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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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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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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營(yíng)第一類(lèi)中的藥品類(lèi)易制毒化學(xué)品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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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藥品監管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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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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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易制毒化學(xué)品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4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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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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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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蛋白同化制劑、肽類(lèi)激素進(jìn)口準許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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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藥品監管總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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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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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反興奮劑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398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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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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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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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(yíng)造林工程監理員職業(yè)資格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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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林業(yè)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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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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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(dòng)法》
《勞動(dòng)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辦公廳關(guān)于加強職業(yè)技能鑒定質(zhì)量管理有關(guān)工作的通知》(勞社廳發(fā)〔2003〕18號)
《勞動(dòng)和社會(huì )保障部辦公廳關(guān)于印發(fā)第八批林木種苗工等65個(gè)國家職業(yè)標準的通知》(勞社廳發(fā)〔2004〕1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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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(yè)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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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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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資銀行營(yíng)業(yè)性機構停業(yè)后申請復業(yè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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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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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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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78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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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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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銀行分行動(dòng)用生息資產(chǎn)審批
|
銀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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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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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(shí)施細則》(銀監會(huì )令2006年第6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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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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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資金融機構由總行或聯(lián)行轉入信貸資產(chǎn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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銀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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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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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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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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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審批
|
證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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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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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52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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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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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期貨業(yè)務(wù)持證企業(yè)年度外匯風(fēng)險敞口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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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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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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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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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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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券公司專(zhuān)項投資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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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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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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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52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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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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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公估從業(yè)人員資格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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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監會(huì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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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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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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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3
|
保險從業(yè)人員資格核準
|
保監會(huì )
|
無(wú)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|
取消
|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已將此項審批下放至保監會(huì )派出機構,此次予以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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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
|
國內通用航空企業(yè)承擔境外通用航空業(yè)務(wù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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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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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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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》(國發(fā)〔1986〕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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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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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航空公司之間、境內航空公司與境外航空公司之間的代號共享等商務(wù)合作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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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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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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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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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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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審批
|
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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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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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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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資格認定
|
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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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|
取消
|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,此次全部取消
|
58
|
國外(境外)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資格認定
|
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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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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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及其地區管理局實(shí)施的此項審批均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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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9
|
民用航空器外國駕駛員、領(lǐng)航員、飛行機械員、飛行通信員執照認可
|
中國民航局
|
無(wú)
|
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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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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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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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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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民航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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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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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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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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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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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經(jīng)濟區域區內機構結匯、購付匯核準與外匯登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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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外匯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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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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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|
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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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(shí)施,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,此次全部取消
|
62
|
金融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收益匯出或者購匯匯出核準
|
國家外匯局
|
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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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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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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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(shí)施,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,此次全部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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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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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內機構非貿易購付匯真實(shí)性審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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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外匯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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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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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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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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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(shí)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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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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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構外匯資金境內劃轉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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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外匯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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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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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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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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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由國家外匯局分支局實(shí)施,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(國發(fā)〔2012〕52號)已取消此項審批中的部分事項,此次全部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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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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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學(xué)校設置和調整第二學(xué)士學(xué)位專(zhuān)業(yè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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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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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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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12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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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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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“高等學(xué)校設置、調整管理權限范圍外的本科專(zhuān)業(yè)、第二學(xué)士學(xué)位專(zhuān)業(yè)和國家控制的其他專(zhuān)業(yè)審批”項目的子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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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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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專(zhuān)科專(zhuān)業(yè)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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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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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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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務(wù)院關(guān)于發(fā)布〈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暫行條例〉的通知》(國發(fā)〔1988〕1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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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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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“省級自學(xué)考試機構開(kāi)考高等教育自學(xué)考試專(zhuān)業(yè)審批”項目的子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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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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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使用的Ⅰ類(lèi)放射源單位、制備正電子發(fā)射計算機斷層掃描(PET)用放射性藥物(自用)單位的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(f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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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(huán)境保護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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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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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(xiàn)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449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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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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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“生產(chǎn)放射性同位素、銷(xiāo)售和使用Ⅰ類(lèi)放射源和Ⅰ類(lèi)射線(xiàn)裝置單位許可證核發(fā)”項目的子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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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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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際普通貨物水路運輸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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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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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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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625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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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(mé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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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“國內水路運輸、水路運輸業(yè)務(wù)經(jīng)營(yíng)審批”項目的子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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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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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(guān)作業(yè)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(guān)作業(yè)活動(dòng)污染海洋環(huán)境應急預案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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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運輸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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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(w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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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(huán)境管理條例》(國務(wù)院令第561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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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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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為“船舶所有人、經(jīng)營(yíng)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(guān)作業(yè)單位防治船舶及其有關(guān)作業(yè)活動(dòng)污染海洋環(huán)境應急預案審批”項目的子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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